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为了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,为中心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和保证,根据河南大学仪器管理条例和中心设备管理条例的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属设备事故,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。
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,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,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。同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负责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。
第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,必须及时报设备处,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,属被盗的设备,要同时报告校园管理处。
第四条 对于不爱护仪器设备,严重不负责任、违反操作规程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、损失重大、后果严重者,除赔偿外,还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条 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,处理原则、标准和赔偿处理办法,按照《河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》文件执行。
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、购置、管理及损坏丢失处理。
(一)低值易耗品的范围
低值易耗品是指各教学、科研和行政单位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,分低值、易耗品两大类,其范围是:
1.低值品是指在500元以下,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一般设备;单价在800元以下,耐用期在1年以上,能够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,如:低值仪器、仪表、工具、量具等。
2. 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,不够固定资产标准,不属于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,如:化学试剂、玻璃器皿、元件、器件、办公室劳保用品等。
(二)低值易耗品的损坏、丢失赔偿的处理原则及标准。
1. 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:
a.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操作;
b.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;
c.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;
d. 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或让其他人代替操作;
e. 因保管不善仪器设备丢失的。
2. 属于下列情况的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金额:
a.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;
b. 一贯遵守制度、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;
c.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。
3.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,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,可不赔偿:
a. 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,接近损坏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b.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确实难以避免的;
c. 经过批准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。
4. 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计价应掌握的原则:
a.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b.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算修理费;
c. 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造成整机报废的,应按整机价值计算;
d.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,酌计损失价值。
5.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按以下标准执行:损失价值低于100元的,赔偿损失价值的50%;损失价值高于100元(含100元),低于500元的,赔偿损失价值的30%;损失价值高于500元(含500元)的,赔偿损失价值的20%。新购玻璃仪器,赔偿损失价值的10%;已使用过的玻璃仪器,赔偿损失价值的5%。
6. 丢失电风扇、吹风机、电炉、万用表、手表、秒表、计算器以及其它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、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